選課規定

地質學系選課須知

  1. 106學年度起入學學生通識科目學分須修畢32學分,專業必修學分須修畢49學分,選修學分須修47學分合計128學分畢業。
  2. 所選之課程是否有先修或檔修課程之限制(本系專業科目所設之先修,意指需先修過該課程,不論是PASS)。
  3. 不得修習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衝堂科目未辦更正者,以零分計算。。
  4. 外系學分僅承認10學分,共開放39門課程,其課程如承認外系選修學分表
  5. 需注意修習科目是否為學年課程,學年課程若僅修習一學期則該學期成績不計算於畢業學分內,另需注意學年課程修習順序,不得先修下學期再修上學期課程否則亦不承認於畢業學分。
  6. 通識課程之選課規定,人文通識需選修2門課,社會通識需選修2門課,自然科學類需選修1門課(僅承認生命科學及Excel 資料分析與設計)。
  7. 含實驗、實習之課程,未修正課者,不得先修實驗、實習課程,但語文課程不在此限。。
  8. 一至三年級每學期最高不得多於25學分,大學部學生前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或應屆畢業生修習學分數之上限可達30學分。經核准修習輔系、雙主修,修習學分數之上限可達28學分。。
  9. 日間學士班一至三年級,每學期不得少於十學分,四年級不得少於九學分,延長修業生至少選修一科。
  10. 重補修必修科目依本系所組規定之學分數核計(須注意重修之學期或學年課程科目名稱、科目代碼、上課時數與學分數相同才可修習);若修習科目名稱不同而內容相近,須書面報請系所組主任核准並送教務處核備後始得修習。
  11. 全學年必選修課程,為課程連貫性,上下學期均需修習,如僅修習一學期或任何一學期不及格,其已修及格之學期學分數,不得列入畢業學分數計算。
  12. 同一課程修習多次或已辦抵免,僅承認其及格之第一次或抵免之學分為畢業學分,但體育興趣選項課程不在此限。
  13. 系畢業門檻:(1)需於國內研討會發表文章乙篇(2)參與國際交換學生一年(3)參加本系與相關單位共同舉辦之聯合野外考察乙次並繳交野外報告乙篇(4)參加相關學門之研討會3次並繳交報告。以上4項需具備一項才得畢業。
  14. 英文畢業門檻多益450分或其他同等級之檢定
  15. 參與服務課程:大一需參加一學期,大二至大四期間也須再參與一次一學期,共計2次。
  16. 校畢業門檻全人學習護照(德、智、體、群、美五類每類須達18點認證)
  17. 跨域專長課程:二年級時需選擇一門第二專長課程上、下學期各6學分,並統一於星期五上課。
  18. 不計算學分之課程:1.軍訓課程 2.非本系承認之外系課程。
  19. 棄修課程:每學期以二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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